混凝土的取样,试件的制作、养护和试验
混凝土的取样,试件的制作、养护和试验
第3.0.1条 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100盘,但不超过100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二、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注:预拌混凝土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上述规定取样。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尚应按本条的规定抽样检验。
第3.0.2条 每组三个试件应在同一盘混凝土中取样制作。其强度代表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三个试件强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每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二、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似的15%时,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三、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15%时,该组试件的强度不应作为评定的依据。
第3.0.3条 当采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应将其抗压强度折算为标准试件抗压强度。折算系数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对边长为100mm的立方体试件取0.95;
二、对边长为200mm的立方体试件取1.05。
第3.0.4条 每批混凝土试样应制作的试件总组数,除应考虑本标准第四章规定的混凝土强度评定所必需的组数外,还应考虑为检验结构或构件施工阶段混凝土强度所必需的试件组数。
第3.0.5条 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用的混凝土试件,其标准成型方法、标准养护条件及强度试验方法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
第3.0.6条 当检验结构或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以及施工期间需短暂负荷的混凝土强度时,其试件的成型方法和养护条件应与施工中采用的成型方法和养护条件相同。
第四章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
第一节 统计方法评定
第4.1.1条 当混凝土的生产条件在较长时间内能保持一致,且同一品种混凝土的强度变异性能保持稳定时,应由连续的三组试件组成一个验收批,其强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于C20时,其强度的最小值尚应满足下式要求: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20时,其强度的最小值尚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mfcu——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平均值(N/m);
fcu,k——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N/m㎡);
σo——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N/m);
fcu,min——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最小值(N/m)。